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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觉苑寺巷19、20号房屋5年租赁权

· 2024-05-07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出租持有的房屋,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1、本次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2、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房屋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6、我方承诺,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杭州市上城区觉苑寺巷19、20号房屋5年租赁权

标的编号

HJS2024ZL0702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4-05-07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2024-05-11

出租底价

503373 元/年

房屋所在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联系人

于小姐 宣小姐

联系电话

0571-85085358 0571-85085367

联系地址

杭州市上城区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中心A座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其他披露事项

1、租赁房屋位于杭州市上城区觉苑寺巷19、20号,无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招租面积共计约为599.61平方米,其中觉苑寺巷19号房屋面积约为210.5平方米,觉苑寺巷20号房屋面积约为389.11平方米(租赁面积系测绘面积,若本次租赁房屋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招租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租赁房屋质量、具体位置及房屋面积、水容量均以现场展示为准,以现状出租。租赁房屋的装修、设施设备不以现场展示为准。

2、本次租赁房屋为市文物保护建筑,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其原有格局,须将室内外的历史构件给予特殊关注,外观基本保持原貌,承租方如需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需将装修方案经消防及历史建筑保护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及报出租方备案后实施。

3、目前该房屋由原承租人使用,原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应按照杭交所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若其未按照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的,视为原承租人自动放弃本次公开交易的同等条件的优先承租权。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出租底价

503373元/年

出租面积(㎡)

599.61

租赁期

5年

起租日

以《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为准

免租期

租金支付要求

半年一付 先付后用,后续租金由承租方于上个支付期届满日前直接支付给出租方。

租金调整方式

5年租金不递增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首年租金2个月计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以《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出租用途要求

办公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以《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户消防安全及社会治安综合管理责任书》等交易合同;并在《成交通知书》、《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户消防安全及社会治安综合管理责任书》等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2)同意杭交所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3)租赁房屋招租用途为:办公。承租方保证在该租赁房屋所规定的用途范围内,按国家规定和《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依法经营,经营活动不得扰民,自行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和支付相关费用,且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开业的证照等审批手续,否则视承租方违约。(4)承租方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房屋所属设施的专用权。承租方应负责做好租赁物及附属设施(含水、电、通讯、消防设施、房屋防水、卫生间、排污排水管道等)的安装、保洁、养护和维修,同时做好租赁房屋内专用设施的维护、保养、年审,并承担相应费用。承租方应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专用设施以可靠运行状态随同本约租赁物归还出租方。出租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5)本次租赁房屋为历史保护建筑,承租方须按照《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规范租赁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其原有外观格局,须将室内外的历史构件给予特殊关注,外观基本保持原貌,承租方如对租赁房屋室内进行装修、对房屋结构、供水供电、消防逃生系统、排水排污原有管道、线路、监控等进行改变调整,需将装修方案经消防及历史建筑保护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及报出租方备案后实施,否则出租方有权责令承租方停工,如承租方拒绝停工的,视为承租方严重违约,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如出租方要求装修图纸经第三方及历史保护建筑管理部门确认的,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装修后项目所涉及的报批工作均由承租方自行办理。如承租方需要对房屋原有供电容量进行分割或扩容的,需自行向房屋所属供电部门办理相关扩容手续,并由供电部门进行安装,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扩容后引起的用电风险一律由承租方自行承担。(6)承租方在承租本次租赁房屋前,须对该历史保护建筑房屋的结构、外观、位置、消防、环境、相邻关系、设施设备、物业及水电等供容量等现状情况进行全面了解。承租方承租后,不得就上述现状情况提出异议或抗辩,出租方不亦再为其改变现状条件进行投入。(7)在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超过招租业态范围改变经营业态,合法合规经营。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转租、转借或与第三方合用该房屋,如承租方擅自转租、转借或与第三方合用等,视承租方重大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8)租赁房屋按现状招租,在租赁期内,租赁房屋整体的水、电、空调、电梯等设施由承租方负责使用和管理,自行支付费用,租赁期间的房屋日常维修、维护等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解决。在租赁期内,因不可抗力、城市规划或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改造承租方租赁的租赁房屋或因政府决定收回该租赁房屋,承租方必须全面配合,不得要求任何赔偿或补偿。租赁期满或因承租方原因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后,承租方自行添置的可移动物品由承租方自行处理,处理过程中不得对租赁房屋造成破坏;依附于房屋的装饰装修及构筑物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人为破坏。出租方无需向承租方支付任何赔偿或补偿,即出租方不承担租赁房屋装饰装修、改建等改善增设他物的任何赔偿或补偿。(9)租赁房屋按现状招租,目前租赁房屋的水、电、空调等设施由原承租人开户和管理,承租方应承诺在承租本次租赁房屋前完成相关尽调,确保租赁房屋的正常使用和经营管理(非原承租人适用)。(10)租赁房屋无房屋所有权证,承租方须自行查询能否进行工商登记,申请营业执照。承租方不得以房屋无法办理营业执照或任何其他许可证照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或要求出租方进行赔偿、补偿。承租方保证在该租赁房屋所规定的用途范围内,按国家规定和《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及附件约定依法经营,自行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和支付相关费用,且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开业的证照等审批手续,否则视承租方违约。(11)承租方在租赁期内负责所租房屋及附属设施日常维修工作,确保其完好,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若由于维修工作不及时造成后果的,则由承租方承担一切责任。承租方因装修、装潢、维修、使用租赁房屋而与周围单位、居民之间产生矛盾,从而造成损失的,出租方不负任何责任,该损失由承租方自行处理并解决。(12)本次租赁房屋原承租人尚未搬离。原承租人已承诺若未获得本交易标的的,须在租赁权成交之日起一周内腾空场地给出租方,若出租方未能及时清退原承租人的,承租方应同意等待租赁房屋的清退,直至交付止,同时,不提出任何附加条件或修改已签订的《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实际交付时,承租方和出租方补签移交确认书,明确租期起始时间,租赁期以移交确认书上确定的交付之日起算,即出租方未能在起租日前交付租赁场地的,以实际交付之日起算租赁期限,自动后延为整个租赁期。(13)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及租赁房屋交付详见《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户消防安全及社会治安综合管理责任书》等交易合同。3、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按照如下标准收取:各年累计成交租金在50万(含)以下的,交易服务费按各年累计租金4%计收;各年累计租金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含)的,交易服务费按各年累计租金3%计收;各年累计租金超过100万至在800万(含)的,交易服务费按照各年累计租金的2%收取;各年累计租金在800万元以上的,交易服务费按照各年累计租金的1.5%收取。

承租方资格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踏勘安排

展示时间

信息披露期内(出租方集中带看时间:2024年5月10日14:30-16:30)

展示地点

标的所在地

联系人

刘先生

联系电话

85250090

交易保证金设定

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纳金额

300000 元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处置方式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等的;(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2、《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等交易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信息披露终结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

在线报价

竞价时间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延时规则

在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出价,竞价结束时间会在出价时间的基础上延长5分钟,5分钟内的每次出价都会被触发延时(具体以标的详情页的倒计时为准)

加价幅度

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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