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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海港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秦海资规告字(2024)15号-03

· 2024-10-28

秦皇岛市海港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秦海资规告字(202415

经海港区人民政府批准,秦皇岛市海港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编号

土地位置

土地面积(M2

规划

用途

出让

年限

规划指标要求

竞买保证金(万元)

楼面地价(元/平方米)

土地单价(万元/亩)

容积率

建筑

密度

(系数)

绿地率

2023-27

民族北路以东,揽月街以北

45659.41

居住商业混合用地

7040

2.0

≤35%

≥30%

4200

2290


2024-19

先锋支路以西、汤河庭院以北

12036.13

二类城镇住宅用地

70

<1.1

25%

35%

5200

5600


2024-22

北二环以南、兴电路以西、规划路以北

42470.13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50

0.5

35%

20%

1050


32

2024-23

兴民街以南、兴世路以西

33333.63

工业用地

50

≥1.3

≥40%

5%-15%

1500


31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欠缴土地出让金、严重失信的个人和企业及法律法规或我市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联合申请的必须提交联合竞买协议书。

    三、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设有底价)。

    2023-27号地块受让人需按照片区控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及河北省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冀政办字[2021]96)等规范、秦皇岛市海港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条件通知书》(海资规条【202326号)及政策文件要求,统筹配建居住小区必要的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并与首期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具体要求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土地成交后,土地使用权竞得人与非经营性公建设施的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市、区政府指定的部门签订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建设和使用协议

    2023-27号地块受让人需按照不少于30 m2/百户的标准配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党群服务中心),且总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2023-27号地块受让人需按照不少于30 m2/百户的标准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且不少于300平方米。

    2023-27号地块受让人应按照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意见:单体地上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大于5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受让人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单体地上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新建公共建筑,受让人应当全部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商业开发的居住建筑按36%比例配建装配式建筑。地块内所有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安装太阳能系统,太阳能系统应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并同步进行方案审查。鼓励项目规模化建设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

    2023-27号地块按照秦皇岛市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受让人负责该项目需设计《海绵城市专篇》,并按照《海绵城市八个技术导则》进行施工建设。满足《秦皇岛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2017—2030)》及《秦皇岛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相关指标要求,海绵城市建设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应≥75%,年径流污染削减率(SS)≥50%。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采用生态停车场、下沉式绿地、雨水花园、透水铺装、集蓄雨水设施及雨水回用设施等海绵技术手段。

    2024-19号地块受让人需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八部门《关于加强基层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冀建城建[2019]18)等规范、秦皇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条件通知书》(秦资规条【2024008号)及政策文件要求,统筹配建必要的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并与首期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土地成交后,土地使用权竞得人与非经营性公建设施的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市、区政府指定的部门签订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建设和使用协议。

    2024-19号地块受让人应按照不少于30m2/百户的标准配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含党群服务中心),且总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按照不少于30m2/百户的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且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2024-19号地块受让人应按照《秦皇岛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秦政办规[2022]1号)文件,该项目需设计《海绵城市专篇》,并及时报送海绵办进行审查。按照秦皇岛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指标要求,海绵城市建设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应≥75%,年径流污染削减率(SS)≥50%,采用生态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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