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出租持有的房屋,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1、本次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2、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房屋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6、我方承诺,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 杭州市西湖区富欣大厦301室房屋5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4ZL0460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4-10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4-29 |
出租底价 | 333313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 | 孙先生、陈女士 | 联系电话 | 0571-86892316 0571-85085587 |
联系地址 | 杭州市上城区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中心A座27楼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杭州市西湖区富欣大厦301室房屋 | ||
坐落位置 | 天目山路51、53号301室 |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杭房权证西移字第10789451号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建筑面积521.82㎡/套内建筑面积397.35㎡ | |||
房屋用途 | 非住宅 | |||
不动产分类 | 其他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
使用现状 | 空置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其他披露事项 | 1、本次租赁房屋位于杭州市西湖区富欣大厦301室。持有杭房权证西移字第10789451号房屋所有权证,证载规划用途为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521.82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397.35平方米。持有杭西国用(2010)第006826号土地使用权证,证载地类用途为综合,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终止日期2050年10月31日,使用权面积为99平方米。本次房屋租赁面积为521.82平方米(租赁面积系证载面积,若本次租赁房屋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租赁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333313元/年 | |||
出租面积(㎡) | 521.82 | ||||
租赁期 | 5年 | ||||
起租日 | 实际交付之日 | ||||
免租期 | 免租期1个月。免租期计入总租赁期限,免租期仅限于承租方用作装修之目的,免租期期间不计取租金,但计入总租期。免租期仅减免租金,免租期内产生的水费、电费、物业费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 ||||
租金支付要求 | 半年一付 先付后用 | ||||
租金调整方式 | 以第一年租金为基准,后续年度租金采取每年按 3 %递增:即第一计租年度租金不变,以后每年租金在上一计租年度租金基础上递增 3 %至租赁期满。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50000元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详见《房屋租赁合同》(样本) | ||||
出租用途要求 | 日常办公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详见《房屋租赁合同》(样本)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并在《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3)出租方对于租赁业态的要求仅系按照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4)据杭西国用(2010)第00682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地类用途为综合用地。承租方在租赁房屋后,因证载或规划用途与租赁用途不一致而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办理,出租方予以协助,如因此需缴纳相关费用的,由承租方负责,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方应充分了解上述情况,由此无法办理工商登记或其他行政审批等相关手续,承租方如有损失自行承担。若承租方需临时改变房屋(土地)使用性质,相关审批及手续由承租方自行办理,由此产生的包括土地收益金等在内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对于相关部门是否批准,出租方不作任何保证、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方承诺不因此提出索赔。若承租方需改变房屋用途的,应事前取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并按国家规定取得相应合法证照,依法经营,自行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和支付相关费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5)承租方在租赁标的物内进行经营活动前,应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如法律、法规要求),出租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按照该等执照、批准证等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6)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转租、转借或与第三方合用该房屋,或者对所承租的厂房、房屋及设备进行设置抵押、担保或其他权利负担。如承租方擅自转租或设置抵押等权利负担的,转租、转借及抵押等设置权利负担行为无效。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收回房屋。(7)承租方负责租赁期间该房屋的消防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如发生消防或安全事故的,由承租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如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承租方应予赔偿。承租期内,承租方应对所承租的厂房、办公楼及设备及其财产和人员可能面临的损害或风险投保适当且充足的商业保险。(8)若因不可抗力、国家建设、城市规划、拆迁搬迁等原因,导致出租标的丧失了使用功能,致使《房屋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即自动解除,出租方承租方互不承担责任。(9)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详见《房屋租赁合同》(样本)。3、本项目房屋交付以附件《房屋租赁合同》文本相关内容为准。4、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首年租金一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2、本次出租标的交易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踏勘安排 |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间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
联系人 | 邓女士 | 联系电话 | 13067881899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50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等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的;(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2、《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 | |
在线报价 | 竞价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延时规则 | 在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出价,竞价结束时间会在出价时间的基础上延长5分钟,5分钟内的每次出价都会被触发延时(具体以标的详情页的倒计时为准) | |
加价幅度 | 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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