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县塘沟镇周湖线南侧2158厂房公开招租
发布单位:沭阳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 沭阳县塘沟镇周湖线南侧2158厂房公开招租 | |
项目编号 | E321322202411007 | |
出租行为 批准情况 | 县政府批准《关于金源公司申请出租县保安公司闲置厂房的报告》(【2024】政字1721号) 出租方2024年第19号《三重一大会议纪要》已研究批准。 | |
挂牌日期 | 挂牌起始日期:2024年11月29日 | |
挂牌终止日期:2024年12月12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不延长挂牌期。 | ||
出租方名称 | 沭阳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 |
出租方概况 |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139731481K; 2.所在地:沭阳县广州路197号; 3.出租方决策文件:2024年第19号《三重一大会议纪要》; 4.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沭阳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5.出租方承诺:本次出租的资产权属清晰,出租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出租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审批或备案程序。 | |
标的物概况 | 塘沟镇周湖线南侧2158厂房,详见附件。 | |
资产评估 情况 | 评估机构 | 江苏中正同仁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评估报告书编号 | 中正沭评咨字2024房估字第72号 |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沭阳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
评估基准日 | 2024年10月11日 | |
出租标的对应评估值 | 136850.00元 | |
挂牌底价 | ¥136850.00元/年 | |
特别事项 说明 | 一、事项说明 1.本次出租标的为整体出租,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2.出租方合法持有标的物并对标的物拥有完整的处置权。 3.出租方不统一组织勘察标的,意向承租方务必在竞价前咨询清楚和实地查看标的,标的的质量、数量均以实物现状为准,出租方、交易中心均不承担任何责任。成交后,承租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为由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要求。 现场联系人:杨浪 17805282088。 4.所有标的物均以现场实物现状和实际数量、意向承租方实地察看为准。出租方及交易中心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对标的所做的介绍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资料、口头介绍等),仅供意向承租方参考,不排除有未知事项及瑕疵的存在(包括但不限于已告知的瑕疵),出租方及交易中心对此不构成任何担保,不承担任何责任。意向承租方应充分考虑瑕疵风险因素及其他综合因素,慎重竞买。 5.意向承租方一旦参与竞买活动,即表明接受标的一切现状(包括瑕疵),不得以该标的存在瑕疵、缺陷等理由,向出租方提出重新竞价、放弃成交资格及赔偿要求。 6.意向承租方应认真阅读出租方提供的资料,对标的有疑议的,应当在提交报名材料前提出,一旦报名成功即表明知晓、认同、遵守并接受招租文件的要求和条款。 7.合同签订且标的移交前,因标的发生的任何风险由出租方承担,合同签订且标的移交后由承租方承担。 8.标的的交付及相关事宜由出租方负责。 二、其他 1.本次出租评估价、出租底价均为含税价。 2.双方所涉及的相关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各自承担(开具正式发票)。 3.本公告涉及资金、价款均以人民币为单位。一旦成交,租金总额即以竞价成交价为准,不随市场相关价格波动而波动,年租金占租金总额比例不变。 4.租赁期内的水、电、物业、消防、房产维护、维修等费用,按照谁使用、谁支付的原则,由承租方缴纳。如因逾期缴费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5.承租方在承租期内不得将标的物整体转租。 6.承租方要服从相关管理部门管理,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7.出租方应当承担对出租房产的日常管理职能,及时制止承租方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如有必要应当终止合同。 8.租赁期内,承租方可依法依规对房屋进行装修,但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如需改变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合同到期后,该房屋装修、装潢的全部产权属出租方所有。 9.承租期内,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租赁期内,因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引起出租房产拆迁,需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出租方应至少提前1个月通知承租方解除租赁合同(协议)。 10.承租期内,承租方应自觉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活动,因使用不当给出租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 11.承租期满或承租合同终止时,将承租房屋在承租期满或承租合同终止后3日内移交出租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如承租方拒不让房,则出租方有权采取一切措施,强行收回房屋(室内如有遗留物品,则视为承租方的丢弃物,任由委托人处置),因此造成一切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 12.房屋以现状对外承租,在竞价成交后,出租方不再增加、承担任何维修费用。 13.其他出租条件详见《租赁合同》。 | |
承租方应具备的条件 | 意向承租方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企业法人。 | |
承租方须承诺的事项 | 意向承租方须承诺的事项: 1.意向承租方须承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承租资金来源合法; 2.意向承租方须承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意向承租方须承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参与本次租赁不存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本公告已提及的其他需要意向承租方承诺的事项。 | |
备查文件 | 1.《评估报告》(中正沭评咨字2024房估字第72号); 2.出租方2024年第19号《三重一大会议纪要》; 3.其他备查文件。 | |
其他说明 | 一、竞价报名: 1.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12日17:30。(非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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